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酝酿设立
1、组建的基础条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一定数量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有自愿联合组建的意愿。
2、设立人。设立人是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龙头企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它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倡由农民创办。自然人作为设立人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创办过程中,设立人的主要工作是联系同业生产者,征求其合作意向,对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共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建
1、由设立人组织有共同意愿的人签定设立约定书。设立人发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倡议,得到同意意向后,设立人及有意向的人共同签定设立约定书。签定设立约定书的人和单位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
2、组建筹备小组。主要设立人为筹备小组负责人。由签定设立约定书的人和单位共同组织筹备工作。筹备小组人数和分工由设立约定人协商确定。设立人为单位的,须由该单位以书面形式委派具体人员组织筹建。
3、筹备小组的主要工作。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性质、经营方式、经营制度、运行机制,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推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候选人,研究召开设立大会等相关事项。
(三)推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候选人
1、推选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大会候选人。设立人数量超过150人的,可以推举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候选人,一般每10名设立人推举1名代表候选人。
2、推选理事会候选人。由全体设立人(代表)推选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理事会成员候选人为单数,具体人数由设立人数确定。
3、推选监事会候选人。由全体设立人(代表)推选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为单数。也可以单设监事,由设立人协商确定。
(四)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大会
1、选举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由全体设立人选举理事会,选举监事会或监事。选举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2、选举理事长、监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由全体设立人选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可以设监事长,也可以单设监事。
3、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审议并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审议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
区县农业经济委员会(农委、渔农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扶持,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在区县工商登记管理局登记之前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的必备材料,主要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七)申请机构代码。按有关规定到区县技术监督局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
(八)税务登记。按有关规定到区县地税局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建设标准
1、依法登记。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金符合工商登记要求。
2、“四有”到位。有公章、牌子,办公设施和办公场所。
3、“两会”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理事会会议,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事项。
4、制定章程。章程要符合本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制度健全。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和议事制度,建立社员管理台帐和资料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培训制度。登记证书、章程、制度等上墙。
6、规范(财务)管理。使用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与事物管理通用软件。按照《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和《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实行财务管理,单独建帐,开设银行帐户。每年公开财务状况两次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可以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情况。
7、盈余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社员,返还比例不低于60%。
8、档案完整。设立专门的档案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登记注册文件、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报告、各种表决记录、各项活动记录等实行规范的档案管理。
9、建立社员账户。建立社员专门帐户,记载每个社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交易额、盈余返还等情况。
10、服务“四统一”。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二)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
1、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2、规模较大。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社员数量500户以上。年销售总额500万元以上,社员人均收入比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社员收入高20%。
3、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以货币出资入股,核心成员出资额不少于1万元,实行股份制经营。
4、制定生产标准。要制定生产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鼓励实行农产品追溯制度。
5、注册商标。要有注册的农产品商标。鼓励注册市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级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1、申报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区县农经委(农委、渔农委)发放项目申报文本(见天农网),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区县农经委(农委、渔农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和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2、申报材料,主要有十项内容: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项目申报文本,章程复印件,工商注册登记副本复印件,社员管理台帐,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入股股金复印件,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注册商标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上报文件。
(二)市级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1、市农委、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
2、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3、市农委、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发扶持项目资金计划;
4、扶持项目在《天农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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